上周,阿華接待室來了幾個同一個國有企業的職工,他們反映說,今年7月,企業因效益問題決定裁員,現已在征求員工意見。該企業有一大批工作超過15年的職工,作為老職工,他們充分理解企業的處境,對裁員的決定完全支持。但在經濟補償金有無上限問題上,與企業有不同意見。人事部門告訴他們,經濟補償金是以12個月工資為限,這是有法律規定的。他們詢問阿華,企業人事部門的解釋準確嗎?
阿華解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均以12個月工資為限。”這是許多人認識上的一個誤區,但實際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律規定有的經濟補償金并不以12個月工資為限。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因4項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不以12個月為上限,這4項情形是: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但經當事人協商變更不能的;3、用人單位依法經濟性裁員的;4、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同樣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經濟補償金以12個月工資為限的情形也包括4項:1、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的;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通過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為由解除合同的;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或調崗后仍然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另外,對于以上四項情形,該《條例》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超過12個月工資上限的,從其約定。
該企業以裁員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合同,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以職工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而不受12個月工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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