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剛剛獲得公司的錄取,面試時該公司主管表示實習期為一個月,月薪會比正常工作低一點。但我正式進入公司工作時,我的同事告知第一個月的工資會被“壓”。我向公司主管求證,得知第一個月不發工資,第二個月發第一個月的工資(即實習期的工資額),第三個月發第二個月的工資,如此類推。簡而言之,即第一個月沒有工資。問及原因。主管只是含糊的說是公司規定。但當初錄用時并沒有向我說明,而且中山、順德等地許多私人公司都有此“不成文”的規定。我想請問這種做法合法嗎?
如果違法,我該如何爭取屬于我的權益?
答復:
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嗎?工資、工資支付時間應該是勞動合同中很重要的因素,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在此“規定付薪時間”應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如果公司的付薪并未超過此時間,您還不能說工資違法。<深圳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員工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最遲在與員工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滿后五日內支付員工工資。目前此法規還在討論階段。
職場貼士:大學生邁出校園初涉職場,要調整狀態,擺平心態,放低姿態,處事常態,摸清情態。做好以上幾點,方能從心會意,恣意婀娜,盡態極妍,暢所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