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說,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一方是弱者,在各個方面都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在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又存在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也常常由于財力、時間、精力和其他因素所限,不敢或者不可能與用人單位對抗以爭取合法權益。所以,《勞動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同時,著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國家實行勞動監察制度,在各級勞動廳、局均設立了勞動監察機構,通過國家行政機關應用行政執法的手段來保證《勞動法》的全面實施。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要求查處。(集體舉報或案情較大時,可以直接向市勞動檢察總隊舉報投訴)
與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相比,向勞動檢察部門舉報并由他們查處有以下好處:
勞動監察受理沒有時效的限制。在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仲裁,但仲裁受理有嚴格的時效規定,即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天內申請,仲裁委員會才得以受理,超過時效就不再受理。而且現行法律還規定,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先經勞動仲裁的裁定,只有對仲裁裁定不服并向法院起訴,法院才得以受理。勞動檢察則不是糾紛的處理部門,而是勞動法的執法和檢察部門,所以他們接受舉報和投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受理條件、處理程序簡單。首先,與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相比,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的受理要求低的多,這主要表現在對證據的提供要求上。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要有相當充分的證據,他們執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一個普通的職工,通常是很難拿到充分的證據。而勞動監察卻不同,作為執法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有權到被舉報的單位查閱原始的憑證和有關材料。其次,仲裁和起訴有一套嚴格的程序,而且結案時間拖得很長,從仲裁、法院的一審,再到二審,一般要一年左右的時間。為了打這三場官司,要花費你許多精力和時間。而向勞動監察舉報卻完全不同,你舉報后,所有的事情都由監察部門去做,你只要等待結果。再次,一般來講,普通老百姓對打官司相當陌生,一般要請律師作為代理人。現在請律師可不是一筆小費用,且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也要收費。而勞動監察部門對舉報投訴以及查處,都不收費用。
不必“面對面”與用人單位發生正面沖突,更有利于保護自己。許多勞動者之所以不大敢與單位對簿公堂,主要怕被打擊報復,怕權益沒有爭到,小鞋倒穿上了,弄得不好,還要丟飯碗。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完全不同,不必與單位面對面地接觸,而是由監察人員替你出面,而且勞動監察部門還負有保護舉報者的義務,他們的紀律不允許向外,特別不允許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者的情況。所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沒有穿小鞋之類的后顧之憂。
職場貼士:不要不敢承認自己的錯誤。犯了錯誤并不是一種罪行,犯錯不改才是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