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3個月前患病,于是休假在家治療。最近公司通知我,要我在一周內回單位上班,原因是公司有規定,工齡沒有超過5年的病假期不能超過3個月,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3個月的病假期馬上到了,可醫生說我的病還需要較長的一段醫療期才可能康復。請問單位的規定不知是否符合《勞動法》?我已在單位工作了2年零10個月,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當先給我報銷一定的醫療費用,并給我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如果有的話,應該給多少?如果單位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我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時限是多久?
答:1、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因此,在你的醫療期滿后,單位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的這種做法并不違法。2、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由于你已在單位工作了2年零10個月,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你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至于報銷醫療費用,單位只負責報銷勞動合同解除前的醫藥費,解除后的則不負責。3、關于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日,所以,你應當在單位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免錯過時效期。
職場貼士:一旦出了問題,敢于承擔責任的那一個,往往更容易得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