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初,我到一家運輸公司打工,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一次在搬運貨物時,我不慎被滾落的貨物砸傷,需住院一個月,公司只派人將我送到醫院,就以試用期間受傷不予報銷為由再不見人影。請問,我在試用期受傷,公司應否報銷醫藥費?
答:可以肯定地告訴你,試用期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應該賠償。我國《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動者應該定時進行健康檢查。”另外,《勞動保護條例》第3章第12條規定:“工人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同時,《勞動法》第29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法的適用,包括企業正式員工、試用期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綜上,運輸公司拒絕支付你在試用期的工傷費用,是違法的。所以,你可以要求醫院出具住院醫療證明,經過傷殘等級鑒定后,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賠償,勞動仲裁之后仍無法解決,你可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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