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 單位與職工之間的技術成果權屬糾紛一直較受社會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技術合同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據介紹,這個司法解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說,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
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司法解釋規定,職工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于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蔣志培說,這里的“離職”應當理解為包括退職、退休、停薪留職、開除、辭退等各種原因離開原單位的情形。
另外,蔣志培說,還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人的智力創造是形成技術成果的最關鍵因素,在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問題上,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比,司法解釋更加側重考慮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貢獻因素,進一步弱化了物質貢獻因素,要求不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且需要“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方可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技術成果范圍,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等首次列入。
職場貼士:基本上,你越喜歡這工作,干活時就越開心。不過一些小辦法也可以提升你工作快樂程度。其中有一些非常小,但是改善境況這行為本身都能讓你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