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女職工小萍,因懷孕6個半月,經公司行政會議決定,與小萍協商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安排新的崗位(非夜班勞動);而小萍在公司主管與其談話后,既不請假,也不上班,無任何理由連續曠工近兩個月;公司多次書面通知其上班,小萍依然我行我素;請問,我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某公司人事主管
答:作為“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是受法律、法規保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等都對“三期”內的女職工作出了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上述規定,是指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在“三期”內影響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在“三期”內違紀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二款、《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0條二款、《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小萍無故曠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你公司有權將其予以除名,并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你公司對小萍的除名決定,必須要在違紀事實、法律依據、合法程序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方能作出;也就是說,只有在形式上、內容上均合法,此決定方能有效。
評述:此案告訴我們,法律、法規保護的是遵紀守法的勞動者,即使你是“三期”內的女職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保護政策的勞動者,也應遵紀守法;否則,觸犯了有關法律、法規,都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職場貼士:很多人對金錢的觀念麻木而淡薄,從好里說,淡泊名利、與世無爭,從另一個角度看,也的確是沒什么追求和上進心,不太在意生活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