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有這樣一個案例:劉某是某廠職工,1999年2月,與單位簽訂了五年期勞動合同。2000年3月,劉某與朋友外出辦事,向單位請假7天,18天后回廠上班。廠辦公室認為,劉某超過假期11天,屬無故曠工,根據本廠無故曠工滿10天應予除名,以及對曠工職工處以標準工資15%罰款的規定,應予除名并處罰款,報廠長同意后,正式作出決定。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作出裁決:1、撤銷該廠作出的除名決定;2、維持對該職工進行罰款的決定;3、劉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決生效期間,廠方應補發劉某的工資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還建議當地勞動保障局,對該廠制定的規章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局監察部門隨即對該廠進行檢查,給予警告并責令立即糾正關于職工曠工滿10日即予除名的規定。
職場貼士:職場契約既同于婚姻,又不同于婚姻。它比婚姻透明,沒有婚姻的私密性和甜蜜感;卻比婚姻在解除上來得自由和輕松。
下一篇:勞動者非因工負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仲裁“爭”回生活保障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