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系北京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職員,自1998年開始就來到這個公司,后與該公司簽訂期限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1999年9月13日雙方簽訂了公有住宅樓房買賣合同,王某在交了預付款后入住了該房。公司更換領導后,經請示上級部門,認為原公司領導屬于擅自將經營開發(fā)的樓房售與職工,具有明顯的突擊分房性質,同時嚴重違反了國家房改政策規(guī)定,于是決定終止該房屋買賣合同,退回職工預交房款。據該公司稱:因王某已經下崗,公司無法與其取得聯系,后知道王某已于2000年10月初強行入住,便向王某發(fā)出騰房的通知,但王某置之不理。該公司便以王某嚴重影響公司的回遷安置方案、嚴重阻礙公司的業(yè)務進行為由,對王某作出辭退并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王某堅決否認自己搶占房屋一事,認為是自己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了預付款之后入住的。公司堅持讓她騰房,但她以前是借住別人的房子,現在要是搬回去,人家不同意,她實在沒有地方去。王某認為自己與公司有房屋買賣合同,搬出現住房沒有地方去,不同意公司的辭退決定。要求:一、撤銷辭退決定;二、補發(fā)2000年9月至11月的工資。
仲裁結果:
經過仲裁庭庭審調查、取證、質證、認證、合議認為:目前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王某的房屋購買合同是否違法,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故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因王某未按時騰房而將其辭退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合議庭在認定事實無誤的基礎上,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撤銷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對王某作出的辭退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支付王某2000年9月至11月的工資。
評析: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應當分別依據有關法律進行處理。房屋買賣與辭退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房屋購買合同與勞動合同受不同的法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因辭退、工資引發(fā)的爭議屬勞動爭議,應由勞動法律、法規(guī)來調整,而某房地產公司與王某的房屋購買合同是否因違法而無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無權認定,用人單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進行解決。因此,公司以王某未及時騰房,而將其辭退,依據顯然不充分。
職場貼士:消除“星期一綜合癥”,要做到在雙休日盡可能過得輕松愉快,不要與平時出現過大的反差,更要避免出現雙休日過度疲勞的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