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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日前,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警示,春節期間初一至初三加班,須按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資支付加班費。初四至初七加班,如果不給補休,應按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資支付加班費。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不按照支付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事實上,幾乎每年媒體都會報道這樣的新聞:勞動保障部門關注加班費的同時,有關“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現象依然相當普遍。而要加班費還是要飯碗,兩者只能選其一,這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害怕丟工作,不敢較真,成為勞動者無奈的選擇。
為什么節日加班費像燙手的山芋?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實的根本原因在于監管缺位和懲罰性制度的缺失。用人單位冒險不發加班費的違規成本,僅是被查處后判罰足額發放加班費,以及加點罰金;而勞動者索要加班費的后果極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試想,當用人單位違規成本小于受處罰成本,必然造成用人單位違規行為的惡性循環。
要改變討要加班費的尷尬局面,勞動保障部門不能滿足于發個警示,執法監督要及時跟進,因為執法機關有為節日加班費“較真”的義務和能力,作為一種法定的執法責任,即使沒人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展開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對那些違反勞動法律的企業給予“重罰”。
因此,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切實依靠“看得見的手”,來規范節日加班費發放制度。比如,職能部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者支付節日加班費,如果單位不及時或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就應該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追究或進入司法訴訟,用法律武器向“只加班不加薪”的無理要求開戰。總之,只有職能部門依法監督加班費發放,加班費才能避免成為“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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