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趙某卻稱自己是個體戶,不受勞動法約束,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權管,他與我們只是服務合同關系。請問:我們與趙某之間的關系是否適用勞動法?
?? 讀者: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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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祥:
?? 可以明確的是,趙某的說法是錯誤的。我國《勞動法》第2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該規定表明:各類企業的勞動關系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關系都歸勞動法調整。
?? 我國《民法通則》第26條對個體工商戶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 根據這一規定,趙某餐館屬于個體工商戶。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對“個體經濟組織”作出了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 所以個體工商戶屬于“個體經濟組織”的范疇,因此,個體工商戶與雇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我國《勞動法》。
?? 從以上規定可知,你們與趙某之間的關系適用勞動法,趙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你們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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