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今年3月7日我上班時感到胃有些難受,下班后去醫院經醫生診斷,我患了慢性闌尾炎,醫生開了1天的假條讓我休息。誰知車間主任卻要求我們加班3個小時。我當時確實很難再堅持工作了,就把假條拿給他看,他卻說:“你有病生產任務也不能停。如果你要不加這個班就讓你停職檢查,扣工資。”請問車間主任的說法對嗎?
答:職工確實患病,經醫療單位證明,用人單位應當遵照醫院的證明讓其休息,因為不能加班被停止工作又扣發工資的說法顯然是違法的。單位應注意不能違反有關規定,第一,要核實職工是不是真有病,如果職工取得醫療單位證明確實患病,應當遵照醫院的證明讓其休息。第二,確定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當以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為前提條件。《勞動法》對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做出限制性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并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即要和工會及勞動者協商。這說明,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是最主要的。第三,停止職工工作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否則是侵犯職工勞動權的行為。對于違反勞動紀律或有其它問題的職工,企業在作行政處理時,可以讓其停止工作進行檢查。但是如果職工并沒有違紀事實,就不能隨便停止工作。勞動是職工的神圣權利,應當得到保護。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企業必須為職工享有的勞動權利提供保障,不能任意剝奪職工勞動的權利。第四,職工的工資不得隨意扣除。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得的報酬,職工的工資獲得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企業隨意扣發職工工資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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