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但單位卻以“給單位造成損失、正在打官司”為由,不予辦理退休。職工老李為此急得團團轉,并到本報走訪。
老李一開口便是唉聲嘆氣,一連串的“沒想到”。老李說:“我是個老業務員,工作一輩子從沒有發生過大的或原則性的差錯。臨退休前,有筆較大的業務,原本可以不做的,但我想來個‘善始善終’,便接了下來。沒想到我‘老馬失蹄’,一下子就給單位造成了約8萬元的經濟損失。這下我可傻眼了,只希望單位看在我以前表現尚可、有所貢獻的份上,予以寬大處理。”
“可……”老李又重重地嘆了口氣。“新來的領導卻說,要舉一反三,要嚴肅處理。于是人事科長心領神會,對我說,在事情沒處理完之前,暫不辦理退休手續。”老李一臉無助地看著記者,說:“你看,這都幾個月過去了,單位的處理意見始終也沒作出。關鍵是單位既不叫我上班,也不發工資,更不替我辦退休手續。我也找過單位領導,結果領導說,正在和對方公司打官司,現在案子還沒結束。如果非要辦退休也可以,得先交8萬元錢,等以后官司結了,再‘多退少補’。”
“8萬元!?”老李愁得眉間的皺紋更深了。“說了不怕你笑話,我兒子失業,老伴早就病退在家,都靠我那點工資過日子。現在讓我上哪里去弄這么多錢?沒辦法,我只能再找到人事科長求情,希望能先辦退休手續,錢容我以后慢慢籌集。可科長卻說,他擔不起這個責任,辦了退休,今后單位到哪里去扣錢?你說這事兒,讓我怎么辦?”
接待之后,記者便聯系了該單位,他們的理由如老李反映的一樣。不過他們強調,他們這樣做,也是有依據的。為此,記者也請教了有關專家,專家指出,單位講的規定其實已經是“老皇歷”了。根據新的規定,單位必須馬上為老李辦理退休手續。專家介紹說,關于這類問題,以前勞動部辦公廳曾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當中確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適當賠償后再辦理退休手續。但是,這一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1999年11月下發的《關于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復函》一文所替代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這一規范性文件中明確,企業職工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至于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在退休后如何賠償的問題,應通過有關法律程序解決。也就是說,老李的退休手續應該在他滿60周歲時就予以辦理,這是他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他有過錯就予以剝奪。如果真是他給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單位可另行起訴解決。
好在記者將這些規定轉告給老李單位之后,他們的態度有了轉變,表示馬上替老李辦理退休手續,至于經濟損失將按法律規定來辦。而老李為了給日后處理“留后路”,也主動表示,這幾個月他也沒上班,單位只要適當發點生活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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