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國有資產流失?
新疆航空公司飛行員魏某,因個人原因向單位提出辭職,單位不予辦理辭職手續,魏某便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新疆航空公司提出反訴,稱魏某走人可以,但必須支付528萬元的巨額賠償金。
據記者了解,該起勞動爭議仲裁案是新疆航空公司今年發生的第三例飛行員因辭職問題將單位訴至勞動仲裁機構的案件,而全國民航公司類似案件已有六十余起。此案五百余萬元的索賠金額目前在全國勞動爭議案中也是罕見的。
魏某1986年從飛行學院畢業后,成為新疆航空公司的一名飛行員,1996年11月,他與新疆航空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04年12月15日,魏某因個人原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了辭職。2004年12月27日,新疆航空公司給該公司飛行部作出批復:經公司研究決定,不同意其辭職,請將此批復通知本人。
2005年1月,魏某將航空公司配發給他的個人工具、手冊、登機牌等重要工作物品交回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簽收予以保管。此后,魏某多次要求航空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但航空公司一直不予辦理。
今年3月,魏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魏某認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單位沒有理由不同意他辭職。
2005年4月4日,就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時,新疆航空公司當庭提出反訴,不同意魏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請仲裁庭依法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如裁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則裁決反訴被申請人魏某支付違約金78萬元、培訓費350萬元、賠償金100萬元。
新疆航空公司在答辯及反訴狀中稱:依據雙方的勞動合同,除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與另一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合同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內,非因合同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解除合同。魏某違反約定解除合同,應向新疆航空公司賠償違約金、經濟損失,同時我公司有權向其收取培訓費用、招收費用等。在上述費用未清結前,魏某無權要求新疆航空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對此,魏某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康明亮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已明確說明: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而且,《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也明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而魏某在新疆航空公司早已過了5年的服務期,所以,新疆航空公司應給予魏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對此,飛行員出身的新疆航空公司總經理李健4月8日在電話中告訴記者,飛行員與其他工種有著特殊的區別,國家花費巨資才能培養出一名合格的飛行員。如果飛行員動輒就提出辭職,說走就走,對于國家來說,那相當于國有資產的流失。對于國有航空公司來說,如果飛行員都辭職了,勢必影響整個航空運輸業的正常運轉,同時也影響飛行安全,給國有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李健認為,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同時也規定了其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雖然說,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民航運輸業也處在轉軌期,許多新的民營航空公司出現并參與競爭,這些公司缺乏現成的包括飛行員在內的大量航空運輸專業人才,一些公司采取從國有航空公司高薪挖走人才的辦法解決燃眉之急。但這種競爭手段并不是有序競爭,而是不正當競爭,長此以往,國家出巨資培養出來的飛行員,輕易地就辭職到民營航空公司去,將會造成飛行人才的嚴重流失,最終只會嚴重威脅和制約我國民航運輸事業的良性發展。就和引進球員轉會制度一樣,希望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使航空專業人才合理有序流動。
此案近期將再次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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