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上個月剛找到一份稱心的工作。雙方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前三個月為試用期。沒想到,剛剛上班沒多久,李新就病了。
當事人李新:我剛上班的第四天,就得了流感。當時發燒38度。醫生讓我休息,可我覺得我剛到這個單位,上班還沒有幾天,就休病假,那給領導的印象多不好呀,再說我當時還是在試用期里,表現得不好,還可能影響轉正的。
就這樣,李新帶病堅持工作。可過了幾天,病情卻愈發嚴重了。到醫院一檢查,感冒已經轉成了肺炎。不得已,李新住進了醫院。
當事人李新:當時公司給我預付了4000塊錢的住院押金。可是住院的第三天,我就接到了公司發給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我在試用期內,因為患病,不能適應公司的工作。我的崗位也有別人代替了。
李新覺得挺委屈,可又不知道該怎么辦。
律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是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的權利的,在醫療期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員工同樣也享有這個權利。員工在試用期內,只有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以他患病為由,單方解除合同。這家公司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按規定先讓患病的員工享受醫療期,待其病愈上班后,繼續對其試用。如果說員工在醫療期結束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為他安排的工作的話,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職場貼士:大多數想獲得成功的人都利用有用的時間來寫表示感謝、慰問和祝賀的私人信函。但是,如果所要寫的是日常工作的備忘錄、公函、資料匯總和表格的話,他們就會依靠以前寫過的文字資料來節省大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