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選取最近讀者反映較多的問題,解答如下,不管這些問題是否發生在你身上,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讀者:我從家鄉來北京打工,在一家公司的生產線上干技術活。公司給我的試用期工資是4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再簽訂勞動合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用400元除以30天,再除以八小時,計算出小時工資,再乘以我的加班時間。我覺得這樣的計算方法不太合理,但是又不知道北京在這方面的具體規定;還有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我們這些打工者嗎?小時工資有沒有最低標準?
記者:試用期工資必須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每小時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當然適用于在京的打工者,因此公司支付你400元顯然是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你們加班費的計算方法也是不合法的。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
另外應當提醒你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三個月試用期滿再簽訂勞
動合同。
讀者:我在一家私營企業做營銷工作,2004年5月與單位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企業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我向企業提出這個問題,經協商多次,企業堅決不同意。理由是:我們是私營企業,剛成立不久,參加社會保險得多出費用,必然影響企業的效益;員工每個月都有提成工資,不應該再要求社會保險了。我想向企業辭職,但與企業簽訂了2年期合同,如果違約,是否要交違約金?
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此,在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下,你提出辭職不是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及任何賠償責任,不必交違約金。
職場貼士:管理時間:上司的工作安排很多,如員工不懂時間管理,就算加班也不會有滿意的結果,所以要提前做計劃、 預測可能的變化,然后不折不扣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