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施工中因雇主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而摔死。當張某的家人提出賠償時,雇主黃某卻以勞動合同有“工傷概不負責”條款而予以拒絕。但法院判決———
“工傷概不負責”違法
在改革大潮的推動下,我國農民的思想日益開放,追求富裕生活的欲望越來越強。他們已不滿足于在有限的土地上生存,紛紛離開祖輩休養生息的土地涌進城市,謀求新生活。初次進城的迷茫、文化水平低下導致的無助和法律知識欠缺的膽怯,使他們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層,找工作不挑不揀,干工作任勞任怨。也正因為這樣,一些企業在雇工時屢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肆意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中簽有“霸王條款”就是眾多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之一。
蠻干出了人命
2003年12月,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汽車維修公司的廠房需要拆除,某施工隊承包了拆除工程并簽訂了承包合同。整個施工由該施工隊的法定代表人黃某組織、指揮。
拆除施工中,黃某身先士卒,親自上陣,帶領臨時工張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前3根大梁時,大梁就出現了裂縫,但黃某視而不見,并未理會。當拆除第4根大梁時,梁身中間折裂。接二連三的大梁裂縫和折裂,并未能警示黃某修補腦中的安全“裂縫”,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仍一味蠻干。
蠻干就要付出代價。當拆除第5根大梁時,由于站在大梁上的黃某和張某沒系安全帶,雙雙滑落墜地。
張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盡管醫院進行了搶救和治療,但張某還是因傷勢過重死亡。法醫鑒定和事故分析顯示,張某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系石塊壓迫內臟引起大出血所致。
人命豈值兩萬元
張某突然撒手人寰,對其家人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該由誰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也提了出來。張某的家屬和黃某曾就此事進行過協商,但黃某只肯承擔救治張某期間的醫療費用,并一次性付給張某家屬兩萬元撫恤金。
兩萬元顯然不能反映生命的真正價值。張某家屬拒絕了黃某的條件,并向大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由于張某死亡而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并解決張某家屬的住房問題。
生死合同無效
2004年11月30日,大埔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黃某在審理中“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解:張某在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同意了勞動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因此我無法滿足張某家屬提出的經濟賠償要求,只能根據實際情況給張某家屬一定的生活補助,也無義務解決張某家屬的住房問題。
勞動合同中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是黃某拒絕賠償的理由嗎?近日,大埔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黃某在組織、指揮拆除大梁的施工中,不僅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帶領工人違章作業,而且在多次出現事故隱患時不采取預防措施,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能發生事故而忽視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發生事故的心理特征,因此,張某死亡事故是過失責任事故。同時,經鑒定,張某死亡是工傷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119條的規定,由于黃某的過錯侵害了張某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決黃某賠償張某死亡前的醫療費,張某的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張某家屬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張某生前所撫養人的生活費等費用共計12萬元。
辦案法官表示,黃某作為施工隊的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中與張某所簽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是霸王條款,屬違法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這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得任意侵犯。黃某身為雇主,理應依法為雇員提供勞動保護,但黃某卻在招工登記表中特意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也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在勞動關系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是被迫或自愿與雇主約定“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都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法院肯定不予支持。
職場貼士:與人相處:與人相處要碼頭、態度和氣,即使有一定級別,也不能用命令的口吻與別人說話,如果一味好辯逞 強,只會讓同事們對你敬而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