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提醒,工傷不存在試用期區別,只要符合條件,單位必須申報給付待遇
前天上午,大學生孫雷向晨報熱線84701110投訴,他剛到公司上班一周,在一次被安排領取支票途中出了車禍,結果單位不但沒有支付任何醫藥費、生活費,最后還以“試用期可隨時解約”為由將他辭退。
孫雷稱,今年2月,他在人才市場求職時看中了偉華科技發展公司人力助理崗位,經過面試后雙方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上班的第7天,孫雷被安排到一家業務單位拿支票,在回公司途中被一闖紅燈的外地貨車撞飛。經過診治,孫雷大腿斷裂,胸部兩個肋骨骨折,另有多處外傷。由于貨車司機違規闖紅燈負全部責任,孫雷便向單位請假,表示等養好身體后重新回單位試用。可在3月底,孫雷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稱由于他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因此公司提前解除與其建立的試用關系。
前天下午,記者與該公司人事部門馬經理取得聯系。馬經理稱,孫雷正處在試用階段,還不是單位的正式員工,雙方都有權利進行取舍,也不存在所謂的工傷。更何況他的工作能力一般,而且之后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正常上班,提出解約也是合情合理的,單位會將這幾天的工資及時結算給他。
對此,南京市勞動監察人員指出,不存在試用期就沒有工傷的說法,只要符合條件,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并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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