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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記者調查后了解,為逃避新勞動合同法,部分企業以把正式工轉為實習生、找理由“勸辭”職工和解雇員工再勞務輸回等方式,減少用人成本。(12月3日《都市時報》)
我們或許不能苛求一部新法一出臺便能完美無缺、毫無破綻,但是,當新《勞動合同法》遭遇諸多“拆招解招”的尷尬時,立法前調研不到位導致法規中出現了太多不夠嚴密的缺憾與漏洞,卻是毋庸置疑的。畢竟,作為嚴肅的法律,在出臺之前,其嚴密性與普適性理應事先得到全方位的考慮與評測。
另一方面,換一個視角來看,接連發生于一些企業的“勸辭”等規避新《勞動合同法》的事件,倒是可以理解為企業對于新《勞動合同法》的敬畏,否則的話,在資強勞弱的情況下,他們完全可以不必費時費力地去規避新法的約束,繼續我行我素。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規避新法的行為,倒是在令人失望,招人苛責之余,還給人留有一絲欣慰,這至少說明新《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執行得到了包括用人單位在內的全社會的認真關注與仔細閱讀。在某種意義上,這未嘗不是法律的幸事。
事實上,我們本不能指望新版《勞動合同法》一出世便毫無瑕疵,萬無一失,但只要新《勞動合同法》能夠真正貫徹執行,并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敬畏,那么,補上暫時的漏洞,真正維護勞動者權益,終究不是件遙不可期,而恰恰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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