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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區張小姐致電市民援助中心本報值班室詢問,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效?
張小姐說,她今年1月應聘到一家企業上班,這家企業給她發了一張聘書,聘書上說明自己有6個月的試用期。但單位一直沒有與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寫明她的工資是多少。單位有關領導只是口頭上說等試用期滿會給她加工資。
前兩天,她去問單位負責人什么時候簽訂勞動合同。對方答復說聘書就當做合同了。對此,張小姐很不理解,她想知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市區的楊律師。楊律師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僅在聘書、錄用通知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定了試用期的,視作對勞動合同的約定,試用期的期限視作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僅約定了試用期內薪資,則該薪資被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還約定了轉正后薪資,則轉正后薪資被視為勞動報酬,試用期薪資約定無效。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于轉正薪資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答應在員工轉正后將提高薪水,卻沒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體約定,也沒有具體的數字,試用期薪水就被視為勞動報酬。
職場貼士:一天的工作時間就那么長,學學那些為自己制定了規矩的職場先鋒吧,比如,約定自己的私人電話時間絕不會超過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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