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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前,齊小姐一肚子氣離開了南京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滿3個月試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個月,等于“試用”了兩次。最后老總告訴她,“你不適合這份工作”,將她輕松踢走。律師分析說,按照現行的勞動法,齊小姐只能認倒霉,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家公司應當支付給齊小姐總計1.48萬的補償款。
由于最初3個月是“試用期”,齊小姐工資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級別的主管每個月拿2200元。齊小姐去年剛剛攻讀完碩士,今年4月到這家公司應聘。公司剛剛開發了一個新項目,技術比較高端。公司讓齊小姐做主管,并簽訂“試用期合同”:如雙方期滿后都感覺合適,再簽訂3年的合同。
齊小姐兢兢業業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終于可以“轉正”,但公司又說“再考察3個月”。齊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總主動找到齊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適合這份工作”。一句話,將做了半年“廉價工”的齊小姐輕松踢走。之后,她從另一個主管口中得知,這個項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專業比較高端,“留下你,平時也難得用到,浪費成本”。
“不要以為這是個別現象,大多常見于保潔員、保安、一線工人等崗位”,律師說,“企業利用勞動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故意延長試用期。少給工資甚至不給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企業就全部開除再重新招人”。這種方法屢試不爽,特別對于“低附加值勞動力”如保安,或者“初次就業者”如齊小姐。
《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首先,雖然公司連續“試用”齊小姐兩次,但總共沒有超過“6個月”,合法。現行法律第21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其次,公司無故辭退齊小姐,她也無法起訴單位。現行法律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炒魷魚”行為尚屬“空白”。第32條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對用人單位的約束)。
《勞動合同法》:不合法,可追討補償款
首先,公司不得約定試用期,應直接跟齊小姐簽訂合同,并支付齊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資。因為這個項目期限只有半年,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根據第19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公司并未足額支付工資,還應根據第85條加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新法實施后,齊小姐根據第19條可獲8400元的“補足工資”,根據第85條可獲得最低4200元的“賠償金”。另外,齊小姐是在合同期滿后離開公司的,根據第46條還可獲2200元的“經濟補償”。總的算下來,齊小姐可獲1.48萬元的補償款。
其次,“試用期等于廉價勞動力”的做法,在新法實施后也將被禁止。根據第20條,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南京的一個公司新招聘了一個文員,其他正式文員工資1000元,那么新聘文員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資標準是850元,新聘文員真正工資應為850元。
最后,“試用期隨時踢人”的做法,在新法實施后不再被允許。根據第21條和第87條,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勞動者,否則視為“違規解除合同”,應支付相當于半個月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同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也必須提前3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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