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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諸如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試用期的長短、怎樣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裁減人員、單位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日前,市勞動局的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較為詳細地解答了讀者對新的《勞動合同法》中一些重要規定的疑問。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檔工資的80%
記者:試用期的長短有何具體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何處理呢?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強迫
勞動者加班
記者: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呢?用人單位能安排勞動者加班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負責人: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是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患職業病的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記者: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哪些人員呢?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負責人: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是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是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是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解除勞動合同15日內須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記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何處理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分別履行哪些義務?
負責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職場貼士:車到山前必有路,不要太過于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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