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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法》新增設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內容。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專家表示,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很快。所謂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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