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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民袁女士打來電話反映說,她在萊山一家韓企工作,自2003年至今近四年了,可公司一直不簽勞動合同,有很多的員工也都是這種情況,近幾天由于薪酬等問題,她準備離開公司。她想咨詢一下,公司在這個問題上違不違反《勞動法》,如果想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應該怎么辦?
針對袁女士反映的問題,記者連線市勞動局政策咨詢中心,工作人員答復說:依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訂立勞動合同。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自勞動法實行之日1995年1月1日起,單位招用職工必須簽訂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存在不簽訂合同、不繳納保險的情況,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場貼士:一天的工作時間就那么長,學學那些為自己制定了規矩的職場先鋒吧,比如,約定自己的私人電話時間絕不會超過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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