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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圍繞勞動合同法草案的爭論進入一個高潮,這從勞動合同法草案公布后,近20萬件來自各方面修改意見即可見一斑。而且法案的正式出臺,《勞動合同法》究竟是平等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還是傾向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價值趨向爭論,有逐漸深化為市場不同主體間利益訴求正當與否的更宏觀層面討論的跡象。
專家認為,這種在立法價值趨向上立法聲音的多元亟需權威定論,可問題是,無論是學術上還是立法機關的權威立法釋明,定論這個問題顯然都并不容易。畢竟,勞動合同所反映的勞資關系只是資本與勞動結合的法律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勞資法律方式。當下,社會關系日呈多元,與之相適應,勞資結合呈現出復雜的利益膠著狀態,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市場轉軌時期,勞動者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社會對勞資關系的國際視野再認識,在深刻影響勞動合同立法進程的同時,也使我國的勞動立法更加眾口難調。“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立法者,怎一個難字了得?
實際上,僅靠一部法律來對勞動關系予以全面規制,或冀求其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關心的所有勞資問題都一攬子解決,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確是對本次勞動立法價值認識的一個誤區。勞動合同立法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勞資糾紛,促進勞動者就業也不是勞動合同法所為,前者仍要借助《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而后者《就業促進法》也應當仁不讓負起責任。
認識到上述問題,我們也就不會牽強附會讓勞動合同法承擔太多的份外責任,更不會總在勞動合同立法的價值趨向上為其更側重于保護誰的利益夾纏不清(盡管其確很重要)。畢竟,你有千條妙計,我有一矩之規,口頭上的權利不是權利,圖一時痛快而對勞動合同法要求過高,其結果只能是拖延《勞動合同法》草案通過,而這對雙方尤其是勞動者來說并無好處。
譬如,正如一些學者所言,在華某些外國商會之所以敢公開“叫板”勞動合同法草案,除了勞動合同法草案一些條款確有待商榷之外,原因就在于他們手中掌握掌握著可以通過替代方案重塑勞資關系的“王牌”。倘若草案只是一味宣示通過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權利而不對資方做任何讓步,其所屬會員企業就可以改變資本運作方式,以訂單交易模式現有的企業化經營模式。而如此一來只能是一個雙輸的結局。
專家解釋說,如果雙方通過適當的有針對性的妥協,對勞動合同法承載的功能進行“減負”,從而在勞資權利義務分配等一個個具體問題互讓或折衷解決后,以實際行動和最大誠意最大限度促使勞動合同法于下周三審通過,至少使勞動合同法草案離通過更近一步,而不是在漫長無謂的“價值趨向”爭論中度過該法的三審、四審,乃至像物權法草案那樣歷經七審,這才是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之道,也才是勞資“雙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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