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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女士是維揚區某玩具廠的人力資源師,最近這段時間她就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經過近一個月的說服工作,還是有10多名員工不愿意與企業簽合同,這可急壞了周女士。令她更為苦惱的是,很多職工合同簽了還不到一個月,就嚷著要走人,那時周女士又要去辦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真是折騰得夠嗆。在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周女士向記者抱怨道,企業如果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要被罰付雙倍工資,企業根本負擔不起。而這些職工又具有不確定等特點,說不準什么時候就要走人,而且還跟單位要補償,最終他們只能通過勞動仲裁討說法。
焦點:
過去是員工盼著與企業簽勞動合同,而現在卻是員工不愿意與企業簽合同,是待遇不公還是另有隱情?連日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出現這種怪現象,主要是由于部分外來工不了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沒有意識到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不少人甚至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另外,不少勞動者片面地認為簽了合同就意味著約束、限制今后的自由流動。此外,由于社保需要企業和員工各自擔負一部分,有的員工本身工資不高,再加上工作一變動,社保就得轉移相當麻煩,這使得部分職工覺得,個人繳費部分還不如直接拿到手而不愿意參加社保。
專家解讀: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確出現少數勞動者不愿意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這樣的職工,企業別無他法,只能“忍痛割愛”。專家解釋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事實勞動關系是存在的,那么這些勞動者就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權益。如果企業答應這些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又繼續讓他們來上班,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同時針對勞動者流動性過大,造成人力資源浪費,專家建議,從人力成本上考慮,企業應減少“可設可不設”的工作崗位,提高勞動者的工作效率。
針對員工不想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有的企業讓員工擬定了一份書面合同,以為從此就能高枕無憂。對此,專家建議,企業需三思而后行,因為目前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寫一份書面材料就能證明企業無責或規避法律處罰。針對這種情況,目前能給出的建議是:對于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要錄用!同時提醒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協議,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職場貼士:精心準備和打扮,也能提升你在大家面前的魅力。隨身帶點口香糖可能讓你高喊感謝上帝。無論別人是怎么說,人們還是從他們所看到的來評價一個人。所以在周五你可以穿的隨便一些,其他時候,請保持嚴謹,上班時你是一個軍人而下班你可以是一個調皮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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