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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是某外企服務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資企業工作的員工,同該外企服務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06年,該外資企業單方面以公司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向張某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讓張某當天離開了公司。張某比較納悶,自己明明是與外企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怎么該外資企業向自己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于是張某找到了該外企服務公司,被告知會給他書面答復。一個月過去了,該外企服務公司沒有給張某任何消息。張某想把該外企服務公司告到仲裁委,但又有點顧慮,不知道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那么在該案中,被派遣單位向張某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該外企服務公司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呢?
案例分析
被派遣單位向張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無效,因為被派遣單位與張某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派遣單位外企服務公司。該外企服務公司應承擔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張某勞動爭議的內容會涉及到該外資企業,張某也可以將該外資企業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許多企業采取的用工方式,其方式是勞務派遣單位將本單位員工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在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關系,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派遣單位負責向要派單位派遣勞動者。
為什么企業用工要采取勞務派遣方式呢?一方面是企業對專業化人才使用要求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為了靈活用工,節約勞動成本,例如節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節約因解除勞動合同而須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成本、節約勞動爭議成本等。這種用工方式雖然使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能夠靈活用工,實現勞動力資源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極易使勞動者權益"一腳踏空",使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發生困難。
為了解決勞務派遣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根據這一規定,張某可以將該外企服務公司訴諸仲裁,同時由于該外資企業向張某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是無效的,該外資企業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可以將其作為共同被告。
法律建議
1.勞務派遣中勞動者、派遣單位、被派遣單位之間是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在這三種法律關系當中,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定要用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不然一旦引發糾紛,都將受到牽連。
2.勞動者一定要意識到自己只與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如果發生勞動糾紛,派遣單位應當是第一被告人,應當承擔勞動關系中的相關義務,在爭議涉及到被派遣單位時,才可以將被派遣單位作為共同被告人。因此在選擇派遣單位的時候,一定要找有能力承擔將來法律風險的派遣單位。
3.被派遣單位也要意識到自己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不可以對勞動者行使勞動關系中的權利,例如:解除勞動合同、調整工作崗位等,這些行為要通過派遣單位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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