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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小陸應聘到某機械公司擔任工程設計職位。但進入公司好幾個月過去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小陸擔心沒有勞動合同對自己沒有保障,于是便要求公司人事部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人事經理給了他這樣一個答復:“公司正準備換經理,等新的經理來了我們公司會統一簽訂的,舊的勞動合同肯定要進行修訂。”又幾個月過去了,新經理終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燒在了人事上———公司決定裁掉一部分員工,減少用工成本。小陸就在被裁行列,因此公司也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006年4月10日,小陸跟其他一些員工一樣,收到了公司發出的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第二天小陸在辦完離職手續后,找到人事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想到卻遭到了人事經理的拒絕。“我們雙方從來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我們的關系是終止,不是合同解除,所以,沒有經濟補償金。”人事經理這樣解釋道。小陸覺得有點兒委屈,未簽勞動合同是公司的責任,現在自己又被公司無端裁掉,還什么補償都沒有,實在沒有道理。小陸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于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替代通知金。
律師分析這是一起因事實勞動關系終止而引發的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案中,小陸與公司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首先需要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此發文作了明確界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雙方勞動關系即成立。小陸雖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為公司實際履行了勞動義務,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小陸也有公司的門禁卡及工作證,受公司管理,因此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是肯定的。在庭審中,公司也未予否認。既然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事實勞動關系的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規定,以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第十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應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仲裁舉證勞動爭議仲裁審理過程中,小陸提交了公司發給的工作證、門禁卡、工資單以及一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字的文件,用以證明其在自2005年7月工作至今的事實;公司方則提供了《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對于小陸提供勞動的事實,公司并未否認。
裁決結果仲裁委員會最終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支持了小陸的訴訟請求,裁決公司應當按照小陸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鑒于小陸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為9個月,而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處理,因此,公司最終應當支付小陸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另外,因為公司未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小陸,所以還應當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替代通知金。兩者相加,共計兩個月工資,小陸最終依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規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第十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應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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