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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們是某建筑公司的勞動合同制職工。2006年5月,因企業人員富余,公司對我們實行有期限放假。在放假期間,有時我們跟隨其他工程人員做一些零活。前不久,我們中的幾個人勞動合同到期,我們回公司要求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以我們在放假期間已從事了有收入的工作為由,不予續簽合同,而要求我們辭職。另外,我們通過了解得到,公司凡在崗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單位都與其續簽了勞動合同。請問:公司不與我們續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我們認為,建筑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首先,企業根據國家關于富余人員安置的有關規定,對富余人員可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但是,不管富余人員放多長期限的假,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富余人員仍然是企業的職工。在企業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包括原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富余人員也應和其他在崗人員一樣對待,不能把富余人員排除在外。對此,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因此,你們在原勞動合同到期時有權要求與建筑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其次,你們所在的建筑公司以你們這些富余職工在放長假期間從事有收入的勞動為由,不與你們續簽勞動合同是不妥的。富余人員在放長假期間,只能領取基本生活費,其個人和家庭生活必然受到影響,從事一些有收入的勞動,獲得一定的報酬并不違反國家規定,而是符合國家對富余人員的有關政策。
最后,公司要求你們辭職是錯誤的。國務院《安置富余職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富余職工可以申請辭職,這是賦予富余職工的權利,應由富余職工個人選擇,企業不得要求職工個人辭職。要求富余職工辭職,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是一種變相的辭退職工行為,這與國家的規定是相悖的,因而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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