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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等8名女工沒有想到,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才幾個月,公司就常以貨源不足為由,讓她們“放假”、“停工”休息,且放假期間不發任何費用。日前,她們與公司主動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隨后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對她們“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一案作出經濟補償和賠償。江西省興國縣法院支持了她們的訴求。8名女工于2007年5月與利紅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時隔不久她們發現,她們總被公司“放假”、“停工”的同時,公司里的其他人卻都在緊張地工作,這讓他們對公司因“貨源不足”放假的理由產生了懷疑。通過多方打聽,她們終于了解到了放假原因:原來由于公司招工計劃失誤,導致該工種員工招聘過剩,公司擔心解除勞動合同會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便對她們8人采取放假的辦法,目的是逼這8名員工“自愿”解除合同。
王芳等8名女工了解到真情后非常氣憤。她們在向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三個月的基本工資,并承擔工作期間因公司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然而公司只同意支付三個月的基本工資,對其它要求拒絕接受。為討公道,王芳等8名女工于今年5月對利紅公司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王芳等8名女工雖然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這種“主動”是由于公司惡意“放假”造成的,8名女工具有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日前,興國縣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判決公司按公司員工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項目計算出來的員工平均工資,向王芳等8名女工各支付2300元的經濟補償金,并加付各2300元的賠償金。
職場貼士:不要以同一份簡歷應聘不同的公司或不同的崗位,應針對不同的要求做相應改動,寫幾句量身定做的求職語句,表現出你對該工作的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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