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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稿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不僅產假延長,條例名稱也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于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原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可以相信,新條例出臺實施,對更好保護女職工的切身利益,解決她們的后顧之憂等等,都具有現實意義。這也是國家以人為本,關愛職工的重要體現。
然而令人不無擔憂的是,用工單位怎么想,執行當中會不會被打折扣,甚至成為可望而不可即的“畫餅”?
這種擔憂絕非杞人憂天。想起叫喊了若干年的高溫津貼,政策規定里說“可以有”,但用人單位說“這個真沒有”,而勞動監察部門搞不清楚“究竟有還是沒有”。又比如博弈了好長時間的加班費,盡管不食人間煙火的專家學者信誓旦旦說可以討要、甚至訴訟,但在飯碗與加班費的權衡中,迫于生計的勞動者還是選擇了沉默。如此久之,終于令高溫津貼、加班費陷入一個詭異的悖論。結果諸多“好事”不過體現在了嘴上、紙上,勞動者敢怒不敢言。用工單位卻樂得漁翁得利———反正不發,既沒人查,也沒人敢要。
回到“延長產假”之類。延長當然好。問題是好事能否辦好。國家層面竭力倡導自然沒有問題,怕就怕用工單位變成“歪嘴和尚”。令人糾結也不無吊詭的是,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一些單位本就形同虛設,諸多女職工90天的產假享受不到不用說,為了生存,常常得無所“禁忌”地工作。而今《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不僅延長了產假,更多了“禁忌”,這對用工單位而言,除了增添一些“不利”因素外,對于其違反條例的“成本”,并沒有很大的“增添。”也就是說,不執行也沒有多大風險,不過是些限期改正、罰款之類。如此,用工單位就能立馬“乖乖”嗎?
可見,延長產假、改變名稱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女職工享受得到。假若失衡的勞資關系仍舊“外甥打燈籠”,“延長產假”就難免成為可望而不可即的“畫餅”。
這,才是需要引起我們高度關注并盡力防止的問題。好在目前還在征求意見階段,如何加大對用工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處罰,應是“征求”的要點之一。職場貼士:工作不該只是“為五斗米而折腰”的權宜之計,而是發揮、體驗自己內在價值的最佳場域。在選擇進入職場時,應該抱持謹慎、并將此份工作視為終生職志的態度來看待,才能樂在其中、接受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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