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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公布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稱要“參照國際勞工組織規定”,將我國的“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在保障婦女權益甚至勞工保護標準方面開宗明義“與國際接軌”,這對于中國的工薪階層而言固然是件好事。
不過,產假政策(maternity leave policy),并不僅僅是放多少天這么簡單,它牽及到一系列問題,從兒童照料到女性就業權利,甚至整個社會對何謂理想家庭模式的價值判斷。其中,又以產假融資最為關鍵。一個重要的國際經驗是:政府不負上經濟責任的產假,很容易有名無實。
在發達國家,不但產假放得比中國長很多,并且有完善的機制確保女性的就業平權。例如英國的產假就是雇主與國家共同負擔,主要包括強制雇主執行的有薪產假以及由政府提供的產假津貼兩個部分。在英國,嬰兒生母的伴侶,還可以申請兩周的有薪產假(按政府規定的固定標準),以確保他分輕新媽媽的負擔。除此之外,產假并不是放完就沒了,嬰兒生母還可以在之后每年再申請4周的停薪留職產假,最高13周。
在被認為產假政策的楷模之一的北歐國家瑞典,產假更長達16個月,成本亦并非完全由雇主負擔,而雇主與國家共同分擔,以削弱對女性平權的影響。并且,在這16個月當中,瑞典還規定有2個月必須由雙親中的第二照顧者放,通常是父親。與英國類似地,瑞典的做法不但確保了父親有暫時留薪停職照顧嬰兒的權利,亦同時減輕了媽媽的負擔。
處于初生階段的嬰兒,是最需要父母,尤其是母親高強度照料的時期。產假當然是越長越好,相信沒有人會明目張膽地反對為新媽媽們延長產假。但奇怪的是,在“意見稿”出來之后,社會上的反應卻并不是一致地贊好,反倒是有很多的質疑。最主要的質疑在產假延長后,會否對女性的就業機會構成沖擊。理由很簡單:產假放久了,就等于老板又得增加成本,那老板們還會愿意聘請育齡婦女嗎?
這種質疑并非無的放矢,我國現行的產假以生育保險作為其融資機制,新媽媽們放產假期間造成的額外成本,統統由生育保險支付。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生育保險由雇主繳納,也就是由雇主完成承擔婦女放產假的經濟成本。剛出來的“意見稿”還進一步,哪怕部分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生育費用及相關產假成本,也得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簡單來講,就是有沒有買生育保險,雇主都逃不掉為新媽媽的生育埋單的責任。不過,大量研究生育保險的文獻早已指出,當請育齡女職工對雇主意味著要花額外成本時,他們的規避反應就是減少聘用這類職工。在當代中國,有些企業在設定崗位招聘要求有意無意地歧視女性,有些愿意請女性的也在審查資料優先考慮已婚已育的群體,早就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了。
因此,產假要放得合理,尤其是不傷害女性的就業平權,關鍵是整個政策規定由誰來承擔其經濟成本。在這一點,無論是已經實施了好些年的生育保險政策,還是最近這份“意見稿”,顯然都差強人意——全部成本由雇主負擔,同時又沒有強有力的機制確保雇主在聘用女職工時不會把是否已婚已育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從這個角度,“意見稿”完全沒有“與國際接軌”,這恐怕才是它最需要改進的地方。職場貼士:金融家J·B·富卡通過電話集中做生意,發了大財。他最重要的策略是在打電話之前把要說的話寫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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