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營企業成長的討論越來越多,但大都是圍繞著民營企業家乃至圍繞管理進行的。民營企業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實際上,民營企業成長的過程和經濟轉型的過程如影隨形。中國的市場化進程離不開市場規則的型構和演化,而市場規則的型構和演化又離不開民營企業之間的博弈。中國的漸進式改革的成功(特別是規則上的成功)最終要靠政府和民營企業,總體上來講是一個社會博弈過程,政府要形成自身的規則,民營企業要形成自身的規則,并且這兩種規則要相互作用共同演進。
中國的民營企業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總體上來講最具活力、成長最快的企業大都來自民營企業,這是因為民營企業是“創造性破壞”的主體,為數眾多,良莠不齊,大浪淘沙。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在博弈的過程中就有可能形成壞的規則,而這些壞的規則就可能形成“壞的市場經濟”,這就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注意,特別是要考慮到由“策略互補性”的存在而可能導致整個過程朝著壞的方向收斂。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忽視由于社會博弈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社會博弈并不是“萬能”的。
因為民營企業家在經濟轉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營企業家的載體則是民營企業,所以民營企業的潛在功能是不可忽視的,實際上,民營企業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筆者在以前的專欄文章中曾經提出了中小企業的五大潛在的功能,其中最為重要的一條就是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是市場力量演化的催化劑。
按照國外轉型經濟學的分析,整個過程可以這樣來理解:在轉型剛開始時,計劃的短缺經濟導致了沒有使需求得以滿足的市場空隙,這就為企業家提供了可資利用的機會,雖然沒有支持市場的制度(mar-ket-supportinginstitutions),但是體制外的循環為民營企業家提供了一種替代性的自助機制(self-helpmechanisms),這一機制建立在不斷進行的關系(ongoingrelationships)的基礎上,也就是相當于建立在我們平時所說的“重復博弈”的基礎上,這種關系型合約在民營企業的成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可以非常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很明顯,這種分析和民營企業的現實是非常吻合的。
但是所謂的自助機制并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不能用以支持非常復雜的交易,因為這種隱性的合約往往必須靠自我實施,一旦情況有變,自我實施就可能難以為繼,所以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雖然由正式制度支持的第三方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也必須依靠自我實施。筆者在以前的專欄文章中曾經對民營企業擴張的弊病進行分析,指出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低成本的可以對“不合理機制”進行有效替代的機制,說到底就是缺乏良好的正式制度的支持。關系型合約的作用畢竟是有限的,等它的經濟能量釋放出來以后,如果沒有新的機制取而代之,那么就會產生重重問題,比如說,民營企業不能通過正常途徑“做大”和“做強”,從而面臨成長障礙。
民營企業不能沖破原來的“套子”(自助機制),就不能進一步順利擴張;而沖破原來的“套子”(自助機制),又有賴于正式制度的建立,這看起來似乎是一個“兩難”。其實,新制度經濟學特別是阿維納·格雷夫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HCIA)表明,不能完成從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蛻變,市場就不可能擴展,這樣的組織早晚會被淘汰。史晉川教授對“溫州模式”的分析也表明,現階段的溫州民營企業沒有離開人格化交易方式的作用,并且很有可能陷進了“鎖入效應”,結果自然是,現有的溫州模式將被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規律的方式取代。民營企業能否順利成長從另一個側面(市場規則)決定了中國經濟能否順利轉軌。
如果說初始階段政府的作用就是為民營企業提供一個非正式制度的平臺的話,那么現階段的政府的作用就是要提供一個正式制度的平臺。這是中國民營企業成長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的漸進式改革能夠取得成功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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