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參與和組織招標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出面“澄清”說,他們的確知道該煤礦曾多次發生事故,但“沒有法律規定事故煤礦不能招投標”,他們是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執行的,招標并無不妥。就是說,中標與礦難無關,因此他們也就不必負什么責任。
?? 這顯然是在推諉,也暴露了某些人“只知做官不知為民”的慣性思維。
?? “按制度辦事”的確沒錯,但制度規定之外的因素應否考慮則取決于人的意識。一個事故不斷的煤礦是否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常識而非規定問題,用“法無禁止即可為”來推脫允許“帶病”煤礦投標的責任,是站不住腳的。
??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也是常識,不能因為是否寫進了有關制度規定而自由裁量。這個道理并不難懂,問題的關鍵在于,某些官員的意識里有沒有“以人為本”,有沒有“執政為民”。心里常想著人民群眾的冷暖安危,說話辦事才會謹慎、周全;反之,便會對百姓、對生命采取漠然、輕視的態度,出了事還會用“制度”之類來推脫。這才是問題的實質所在。
?? 當然,對于“明知其事故多發還允許其投標”背后是否還有不足為外人道的內幕,也應該允許人們質疑,并且有個交代。
職場貼士:抱怨面試官讓你久等,或你填寫工作申請表或接受打字測驗的房間熱得會烤死人。你想表現給面試官的是你的積極面,一味抱怨則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