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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上司有一個雅致的中文名字:鄧飛克。當初正是他把我招進公司的,聽到他要調過來的消息,我格外高興。
遲到與罰款
鄧飛克接手我們分部的第一個月月底,我做好了工資冊,送去給他簽字。沒等我回到座位上,電話鈴響了,是鄧飛克打來的,讓我再去他辦公室。
“請你告訴我,員工的工資為什么有扣款一項?”
“先生,根據分部規定,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
他慣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見了。他一臉嚴肅地說,員工手冊上沒有關于遲到罰款的條款,員工的合同上也沒有。
“并不是所有規定都在員工手冊上。”我無奈地說,“這是我們自己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這種臨時制度再常見不過了。”
鄧飛克的臉色變得難看起來,“不,”他提高了嗓門兒,“難道總部授權分部制定規章制度了?我在公司十幾年,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
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這難道不是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
鄧飛克對我的解釋沒有興趣,他一再強調分部沒有權力發布任何規定,不能超越權限。
“好吧,那您認為應該怎么辦?這是前任經理批準的。”
“立即廢止,同時清理其它類似的制度。”鄧飛克不僅要全面停止這種“違規行為”,甚至還說,薪水標準是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隨便扣錢無異于違法。
真是小題大做,不可理喻。我抓起工資冊,掉頭而去。
我正改著工資冊,電話鈴又響了,還是他:“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我們要制止這種事情的發生。給我一點時間,我會想出解決方案的。”
這老外,你不是不讓罰款嗎?你又有什么高招呢?
一個下午沒有聽見鄧飛克的聲音,我竊笑不已,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
快下班時,郵箱里傳來了他的方案:
員工初次遲到,由部門主管和他談話,了解遲到原因;
員工再次遲到,由分管部門的副總與他談話;
員工第三次遲到,由你與他談話,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給予口頭警告;
員工第四次遲到,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給予最后一次改正機會;
員工第五次遲到,表示已經無可救藥,直接到你的部門,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方案讓我快要昏厥了。正哭笑不得間,鄧飛克的第二封郵件接踵而至:
親愛的麗達:
作為人事經理,你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你沒有權力加罰員工的勞動報酬,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地行使你的權力。這可能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風險。
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一是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這是可以諒解的,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我們是講理的公司,公司的價值觀是并重員工的。二是員工刻意遲到。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的職責,違背了合約承諾,給予警告。
如果員工遲到就扣工資,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而這些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給他報酬的。那么,是否合同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這是原則。如果你不能正確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就是你失職。
讀完這封郵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們也讀了,沒有人再說話。
或許,這只是中西文化的一個小沖突;或許,這是我們在契約精神上的巨大差別。
多余的責任感
經過三個月的培訓,市場開發部從上海遷回來了。他們屬于新的分部。籌備期間,由我負責行政事務。
這是公司首次在江浙以外地區設立新機構,有一些細節沒有銜接妥當:市場部員工的交通費不能及時從總部得到報銷,部門經理問我怎么辦。
按照公司劃定的權限,人事經理不能簽字為市場部申請費用。無奈之下,我用自己的錢代公司員工墊上交通費,單據自己保存著,等日后總經理到位再報銷不遲。
七個月后,新分部大功告成,將擇日開業。
鄧飛克也來了——由于總經理不能及時到位,開業前的工作由他負責。
鄧飛克笑著夸我工作做得出色,又問我是否有什么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想起前期的費用單據還在自己這兒,于是簡單把情況說了。鄧飛克立刻答應,讓上海方面打足夠的備用金來,這時,他突然想到一個問題:“一萬多元人民幣全是員工自己墊付的?”
“不,員工并沒有墊付。財務部說新分部沒有總經理,沒有人有權力簽這個費用,我就先墊了。”
“這么說,是你用自己的錢在為公司付這筆費用?”
“是的,先生。我有義務解決這個問題。”我有些自豪地說。
他卻搖開了頭。我疑惑地望著他。
“麗達,你做錯了事情。”
我面紅耳赤,他這樣說,真讓我有點生氣了。
他依然自顧自地說著“有問題應該及時匯報”之類的話。我當然知道,上司有權力有義務解決我的問題,但我自己主動承擔責任就錯了嗎?我給公司造成什么損失了嗎?
看到我不滿的神情,鄧飛克的語氣緩和下來:“你做了許多有效的工作,但你為公司墊付費用并不是為公司好,相反是害了公司。你遇到問題,沒有堅持公司解決問題的原則,執著地去反映情況直到問題解決,而是選擇了不聲不響。你這樣做掩蓋了公司存在的問題,沒有讓問題得到及時反映。那么公司如何改進管理流程?我們還要開設其它分部,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難道,你沒有想過這是個必須由公司去解決的問題嗎?公司要發展,這個問題是不是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不解決,它將帶來多大麻煩?”
我激動的情緒剎那間平復了。或許我的東方思維的確出了問題。員工的責任感,并非任何時候都是正確的。至少,這件事情上,我的責任感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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