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提醒畢業生要防“試用陷阱”陷阱一:先過試用期后簽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后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更不存在單獨的所謂的“試用合同”。
陷阱二:試用期內被無條件解雇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單方面無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提前30天通知企業。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企業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需要在試用期限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企業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企業有責任舉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陷阱三:試用期限隨意延長
職場貼士: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財產損失的事件不在少數。年輕女性經驗不足,有時候做事也莽莽撞撞,有時候可能一時大意,也會闖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