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我從本市一重點大學畢業后,就職于本市一大型國有企業,進單位時簽訂了一份協議,包括合同期限、違約賠償等內容,正式合同要等一年試用期滿后才簽訂。請問:如果我在試用期滿前提出辭職,單位是否有權不批準?若獲批準,我須承擔什么責任?單位對我的個人檔案和戶口(我戶口在單位集體戶內)應如何處理?
隨著高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畢業生就業后面臨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如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許多大學畢業生因對此知之甚少而生出許多煩惱。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的各方面條件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均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而,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約定了一年的試用期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如果你繼續留在該單位工作,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縮短試用期;如果你已決定在約定的試用期滿前辭職,你仍可按《勞動法》的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是,如果你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特殊約定或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約定,只要這些約定是合法有效的,你就必須履行約定的義務。
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應該配合用人單位辦理退工手續。如果用人單位無理阻攔,你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各區勞動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切不可意氣用事,擅自離職。
職場貼士:當一個員工站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時,要明白,此時沒有任何事情比手上的工作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