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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小趙被某機械廠招聘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在試用期內每月工資400元。三個月后,小趙了解到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465元,便找到老板,請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老板認為小趙還在試用期內,不算企業的正式職工,最低工資不適用于試用期職工,拒絕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給小趙工資。
職場貼士:對任何一個公司來說,你的重要程度都不是由你的價值來決定,而是由你的使用價值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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