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張到一家皮草行求職,老板提出由于員工保管的貨物比較貴重,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提供一名擔保人。于是,小張找來了在某公司任經理的舅舅。舅舅還與公司簽訂了就業(yè)擔保協議。協議中寫明:“若被擔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使公司利益蒙受損,本人愿負連帶責任,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進行經濟賠償。”
兩年以后,由于小張的工作失誤,皮草行的兩件名貴裘皮大衣丟失,造成經濟損失近三萬元。小張賠償不起,舅舅也不見蹤影。皮草行就把小張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張賠償損失,舅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結果一審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請求,但是終審法院做出了改判。
爭議焦點:就業(yè)擔保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分析]
支持者認為,只要擔保人和公司簽訂的就業(yè)擔保書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反《擔保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
反對者認為,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定擔保。”但是就業(yè)是為了謀求基本生活資料,和一般經濟活動有所區(qū)別。由于用工雙方具有從屬關系,而非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于《擔保法》的適用范疇,就業(yè)擔保書亦無法律效應。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