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43件外企勞動爭議案重新過堂
年12月底,江蘇省南通市人大常委會收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書面報告。報告中說:張娟(化名)與某時裝公司一案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中院已經(jīng)通知全市法院,吸取教訓,把該案作為兩級法院審理同類案件的參照案例。此前,南通市兩級法院已審結43件同類案件,審判委員會決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訴申請的,一律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予以改判;其余案件,2005年初組織復查。
張娟案何以能扳動該市此類全部案件的重審和復查?
案件回放——1992年8月至2002年12月,張娟在南通某時裝公司工作,2002年12月30日張娟和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2003年4月5日,張娟書面要求公司按照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未果。此后張娟向南通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60天的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于是張娟向區(qū)法院起訴,區(qū)法院認為其勞動合同中對補償金雙方?jīng)]有明確,4月5日致函公司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駁回了訴訟請求。
張娟不服,繼續(xù)上訴。2003年9月,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主要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適用的《辦法》,已在2002年4月被省人大常委會廢止,不能作為依據(jù)。辦法廢止后,省人大法工委曾給省勞動保障廳作出過《關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辦法〉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明確《辦法》廢止后,像張娟這類情形仍應支付當時規(guī)定的補償金。不過,市法院在審判書中直接書寫:這一《答復》沒有法律效力。
一石激起千層浪。南通市勞動局義憤填膺,立刻致書南通市人大,他們認為,法院判決違背省人大規(guī)定,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求實施個案監(jiān)督!
南通市人大先與市法院進行了意見交換。爭議主要在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南通市人大依據(jù)《江蘇省制定和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有關條款認為,《答復》雖不是立法解釋,但有其獨特的法律地位,是有權威性和約束力的。不過,南通中院雖然裁定刪除了原判決書中認為《答復》違法的文字,判決結果并未改變。
至此,法規(guī)如何理解,已經(jīng)成為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利益的關鍵。2004年4月,南通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向省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書面請示,請求對該案法律適用問題予以答復。
江蘇省人大內(nèi)司委認真聽取了司法機關和省人大法工委意見,集體研究后形成意見:《答復》制定程序合法,內(nèi)容也無不當。遂要求南通人大內(nèi)司委,對有關判決的監(jiān)督,按個案監(jiān)督程序辦理。
其間,江蘇省高院在答復有關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也曾明確指示,省人大法工委《答復》就是此類案件的審理依據(jù)。
法規(guī)理解終趨一致。2004年7月,經(jīng)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南通市中院決定撤銷張娟與時裝公司的二審判決,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04年8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經(jīng)調解公司一次支付張娟7000元。
個案監(jiān)督,不僅扳回了張娟一案,也“扳贏”了上世紀90年代初這一特定時段大批外企員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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