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在北京投資開辦了一個軟件公司,引進了一批先進的外國設備,其中有兩臺專門用來制作動畫的電腦。軟件公司開業后,招聘了兩名電腦動畫設計師李某、祁某,并與該二人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規定:工作崗位為電腦動畫設計師,月薪為8000元。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總經理給二人各自分配了一臺電腦。二人坐在電腦桌前正要開始工作,祁某卻發現分給自己的這臺電腦,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總經理得知此事后,對外國的設備出口商非常不滿,一氣之下,將這臺壞電腦向設備出口商退了貨。當天下午4:00,總經理對祁某說:“你看,公司只剩下一臺制作動畫的電腦了,因此,你跟李某現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夠用了。因為分給你的那臺電腦是壞的,已經退給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讓你走,而留用李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昨天剛簽完勞動合同,你今天就讓我走,這算不算是公司違約呀?” 祁某質問道。“不能算違約,因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實際上,勞動合同并沒有真正開始履行,所以,現在讓你走,不存在違約問題。不過,如果你真不愿意走的話,公司也可以考慮再給你安排點兒別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電腦動畫設計了。”
“讓我干別的我可不愿意,因為我來你們公司,就是為了搞電腦動畫設計,再說,干別的工作我也不會呀。”
“那公司也無能為力,現在就請你離開公司,到別處另謀高就吧。”
“我就是走也不能就這么白走,公司總該給我些經濟補償吧?”
“你這是訛詐。只上了一天班,憑什么要經濟補償金?”
那么——公司該不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具體到本案,由于軟件公司從國外購置了兩臺制作動畫的電腦,因此招用了兩名動畫設計人員,沒想到其中一臺電腦是壞的,退給了出口商。這樣一來,公司只剩下一臺電腦,只需一名動畫設計人員就夠用了。公司決定留用李某后,不能再讓祁某按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從事電腦動畫設計工作了。其后,公司提出可以給祁某另行安排工作,但遭到了祁某的拒絕,這說明雙方經過協商沒能對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根據上述《勞動法》條款的規定,軟件公司可以與祁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于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情況,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雖然祁某只在軟件公司工作了一天,但根據上述規定,軟件公司與祁某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仍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在這個競爭激烈的職場上,和你一樣具備了相當專業實力的人實際上很多,在質素相仿的一群人中,抓住機會脫穎而出,才得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