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師:
2003年11月經別人介紹我到某縣建筑公司打工,未簽訂勞動合同。2004年1月12日當我在檢修設備時,另一民工推上電源開關,設備突然起動,將我左手食指軋斷,造成傷殘。治愈后,多次要求該公司解決傷殘待遇,均遭到拒絕。他們聲稱:事故原因是出于意外而非生產事故,因此不能認定因工傷殘。請問:因第三人過失造成的傷殘是否算工傷?要求該公司支付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是否合理?
黃先生
黃先生:
一、我國的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只要發生工傷事故,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除外),只要有損害結果,用人單位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要及時向勞動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及時報告,確定事故性質。從本案分析,該公司以事故是因第三人過失造成為由,未及時上報,擅自確定為非工傷事故,拒絕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據你講述的情形分析,基本符合此條規定,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勞動者或其親屬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在未進行傷殘鑒定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生活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要求,于法無據。
職場貼士:不要冒你承擔不起的風險:如果你損失10萬元,若損失得起的話,就可以繼續下去,但如果你賠不起5萬元,而一旦失敗的話,你就完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