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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3月至今年3月底我在公司工作,但是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今年2月公司要年檢,所以老板與每個人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此合同是老板自己擬定的,簽好后把僅有的一份保存在老板那里。當我找他要的時候,他說是為了應付年檢的,不必當真。可是合同上把每個人的工資都降了,基本工資都為500元,工齡工資100元,然后按優秀、好、一般來分檔分別是500、300、100元給其他工資。其實我的底薪是每個月2600元,老板說工資表上按1100元領取,差額的1500元由他來補。3月初發2月份工資時,他兌現了,還是按原有的工資給我的。還要說的是,每個月他都從工資中扣除200元做為暫存款,員工如果在公司做滿半年則如數退還,做滿1年雙倍返還,做不滿半年者一分不退。而我是在今年3月31日辭職的,3月份的工資直到5月20日才給,而且沒有給差額部份的1500元,當我和他理論時,他把2月簽訂的合同拿了出來,說上面白紙黑字寫著我每月的工資加起來為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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