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而約定的特定期限,而現在有些單位卻將試用期作為獲取廉價勞動力的一個手段。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見,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首先,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其次,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必須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招工錄用條件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三,僅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前述雙方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特殊權利也不復存在。
服務期與違約金服務期是用人單位在招收或使用勞動者的過程中提供特殊待遇后,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一個附屬期限。所謂特殊待遇應具有兩個特征:首先,這種待遇不是法律規定的待遇;其次,不是用人單位為本單位所有勞動者提供的普遍待遇,而是只提供給特定的勞動者。《條例》羅列了三種情形:一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新員工,如用人單位為原本戶口在外地的新員工出錢辦理戶口進滬;二是用人單位為員工出資培訓;三是用人單位給員工有特殊待遇,如提供一套房子、一輛車子等。
在服務期內,勞動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任意跳槽,否則,將根據《條例》第十七條承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終結”就業協議書今年本市高校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上新增加的條款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后,就業協議書即失效。
但需強調,勞動合同“終結”就業協議書的“效用”目前僅適用于上海高校畢業的大學生,因為目前為止這是上海版就業協議書上的一項新增內容。
爭議包括范圍《勞動法》指的勞動爭議,指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一是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相應處理方法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在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60日內怎么辦?有關專家指點,當事人仍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待仲裁委員會作出“駁回”的裁決后,再憑這個“駁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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