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申請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申訴人必須為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訴,但必須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二是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三是申訴的案件屬于仲裁機關管轄和受訴仲裁機關受理的范圍;四是必須在時效期限內申訴,申請仲裁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
受理。仲裁機關接到當事人的申訴后,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本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仲裁委員會之間也可以委托調查。
開庭。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判決。
先行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和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不應久調不決。
裁決。仲裁庭應進行仲裁裁決。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能力。送達與執行。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應當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法定期限內生效。生效的裁決,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不履行,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機關也有權督促當事人雙方履行裁決書和調解書。
仲裁收費。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一般實行申請人預交,裁決后,由敗訴方負擔或由雙方依責任大小分擔。
仲裁案卷材料整理存檔。這是仲裁機關的后續處理工作。
職場貼士:與朋友保持定期聯系,苦悶時、壓力大時找朋友小聚不失為一個減壓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