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開除或者免職,只能向原處理機關和上級機關復核申訴,不能到法院起訴。
對此,很多人認為政府既當裁判又當法官,難以保證申訴后公正處理。公務員的救濟渠道不通暢引起昨天參與審議《公務員法(草案)》的委員們的關注。
按照本次提請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的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免職等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向同級公務員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應松年建議,政府應設立專門的人事仲裁機構,選擇一些相對獨立和公信力高的人員擔任仲裁員,處理一般人事爭議。而對于涉及身份問題的爭議,應當允許公務員有到法院訴訟的權利,這樣救濟渠道就比較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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