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京口區法院原判的判決,楊陽想不通,自己明明有理,為什么就狀告無門呢?
2000年6月,楊陽工作的賓館通知楊陽終止勞動合同。在終止合同后兩年內,楊陽依法領取每月215元的失業救濟金。2004年2月,楊陽得知,在當時自己有病在身的情況下,賓館與他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楊陽因此于2004年3月向京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該委以申訴已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楊陽遂向京口區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楊陽至2004年3月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確已超過法定仲裁申請期限,且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因此判決:駁回楊陽的訴訟請求。楊陽不服,向市中級法院上訴。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于2004年3月向所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已超過時效,其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據此,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勞動法》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勞動者在勞動糾紛發生時竟因不了解這一相關規定而最終敗訴。京口區法院今年受理的勞動糾紛中,勞動者過了“60日仲裁時效”申請仲裁的案件就有20多起,占到了勞動糾紛案件的25%左右。
有關法律人士提醒:“60日仲裁時效”大大縮短了勞動者維權的時間,但一旦超過了這一時間,這個時間概念就會變成一道不可逾越的坎,讓你有理無處說,連告狀的地方也找不到。因此,勞動者學點《勞動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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