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點擊:對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齡較大的公務員,符合退休條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將根據提前退休時間增加1檔至3檔的工資;對已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自愿辭職領辦、創辦、租賃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將一次性給予5年至8年基本工資的辭職補償金。
武漢市現有公務員3.38萬名。2000年至2003年,全市共辭退公務員77名,辭職者157名,受紀律處分者353人,年度考核不稱職者1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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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辭職“激勵措施”有哪些合法、合理依據?
人事部頒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不但無公務員辭職可獲補償的規定,相反,其中第13條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后,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憋@然,公務員辭職可獲一次性補償的“激勵措施”與此精神是相違背的,故其合法性、合理性讓人質疑。
按照武漢市的激勵措施,公務員辭職不但沒有貫徹執行從批準之月的下個月起停發工資的規定,還可額外獲得最多8年基本工資的一次性補償,這等于繼續給辭職的公務員發放8年工資。公務員炒了政府魷魚,不再替大眾服務了,納稅人還得為其支付近10萬元?這是哪門子道理?
按這樣的激勵措施,在目前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其結果很可能是,有本事、有才華者辭職不干,而平庸者則可能賴著不走。這樣就造成公務員人才的“逆淘汰”現象。倘若如此,豈非與精簡機構、建立高效責任政府的目標背道而馳?
《新京報》:公務員自愿退出應該給予一定補償
對公務員自愿退出發放一些補償金是合情合理的。企業對某些離職(含辭退)員工要發放補償金,發達國家對精簡的公務員或離職的公務員也有類似的補償措施。一個自愿離職的公務員從事了幾十年的公共服務工作,根據提前退休時間得到增加1檔至3檔的工資,是可以理解的。
一般科員辭職可領到3萬元補償金,與其5年以上的工作相比也不算多。對自愿退出的公務員個人也是一種精神和物質的補償。更重要的是,這鼓勵了公務員自愿退出,客觀上擴大了“出口”的力度,有利于公務員隊伍建設。
職場貼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別去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