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997年3月,某機械設備廠欲招聘一名機械設計師。王某(男,37歲) 應聘后,與廠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后,廠方發現 王某根本不能勝任工作,便書面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訴至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調查:當時該機械設備廠因生產需要 ,欲招聘一名有機床設計工作經驗,且掌握機床電氣原理和機床維修知識的機械設 計師。王某得知此事后,來到該廠應聘。當時他自稱自己完全符合該廠所提出的招 聘條件,不但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工作的經驗,而且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 維修知識。廠方聽了王某的自我介紹后,便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 的工作崗位為機械設計師。一個月后,廠方在工作中發現,王某不但不能勝任機床 設計工作,而且連進行該項工作的基本常識都不懂。于是,廠方便懷疑王某應聘時 的自薦材料。經過調查得知,王某的自薦材料純屬虛構,他高中畢業后,一直在一 家國有企業當機床維修工人,并不懂機械設計。進該機械設備廠前,他刑滿釋放,在社會上閑蕩。廠方在獲悉了王某的真實情況后,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確認王某與機械設備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廠方勝訴。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 同”為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王某為了達到與該機械設備廠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真實情況,謊稱自己 "具有8年從事機床設計的工作經驗,精通各種機床的電氣原理和維修知識。”這 種作法屬欺詐行為,因而他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職場貼士:工作不要攀比,好工作不是看一個月賺多少,看的是前途。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永遠是句真理,無數的經驗告訴我們,有的人在學校很優秀,是個風云人物,但工作之后卻天壤之別,問題就在于第一份工作的選擇,選擇第一份工作就是選擇了這個行業,如果你在想跳槽的話,你可以換工作,但是你很難換行業。舉個例子:同學A,學習優秀,工作好找的一塌糊涂,是第一批找到工作的,國企,工作穩定,屁事沒有,不錯,挺強大。同學B,學習可以,找工作坎坷的一塌糊涂,畢業之后才找到工作,最后找了個汽車行業小企業。兩年之后,同學A,工作穩定,工資還是那么多,想跳槽,啥也不會,行業也不景氣。同學B,趕上汽車行業大好,同時也歷練了一下,換為一世界500強的汽車行業,工資翻了4,5番。所以找工作一定要慎重慎重(舉例而已,請勿觸景生情,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