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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假設一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欲解除與某一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又不想支付補償金,于是就把該勞動者降職使用甚至把本是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勞動者降為清潔工,目的就是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從而使企業免除支付補償金責任.請問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作法在法律上有無抗辯的理由?
職場貼士:【什么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①不挑剔責難、只解決困難;②重目標、輕過程;重結果、輕形式;③尊重個體差異、成就群體優異;④職位分工是混凝土、團隊文化是粘合劑;⑤謹記:尺有所短、寸有所長;⑥不為自己失職找借口、只為別人工作留接口⑦搞小團體的唯一作用就是毀了大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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